大连一居民私接燃气管道竟然盗窃燃气,还险些闯下大祸,他应该承担什么负责呢? |
发布时间:2021-10-16 09:10:09 | 浏览次数: |
今天小编开门江山,用案例来实证:10月10日,当天上午,燃气企业调抢中心接到大连市中山区一栋居民楼的居民报警:橱柜附近持续有异味,已经很多天了。是不是燃气管道出现泄漏,燃气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对此处进行检测。根据器官感觉与用户的介绍,利用超高灵敏度天然气检测仪针对橱柜附近做了重点检测,再逐段寻找,发现了燃气表附近的漏点。此时,检测仪显示数据飙升到50ppm值。按照正常急修程序,本应该将燃气表前阀门关闭,切断该室内气源就可以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然而,此时发现的情况令燃气工作人员吃惊的是有一段有泄漏点的管道竟然处在表前阀门控制之外,可以肯定,这是被擅自改装的管道,绕过燃气表计量,直接连接燃气热水器,以达到“免费用气”目的。燃气工作人员当机立断,立刻撤出现场,迅速在楼外找到室外法兰球阀,关闭了整栋楼的总阀门,避免了一场不可想象的重大事故。 像这类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器具经销商为达到销售的目的,擅自为用户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不能因为你能挣点小便宜,就能枉度燃气安全所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即使没有造成燃气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孰轻孰重,唯有自知! 了解更多燃气相关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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