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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常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3 08:30:24 | 浏览次数: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实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露。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用配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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