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常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20-10-23 08:30:24 | 浏览次数: |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实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露。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用配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上一篇:【安全小常识】燃气管道破裂十分危险,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生管道燃气泄漏怎么办? 下一篇:【安全小常识】秋冬季节使用燃气,我们该怎么做呢? |
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33102102331513 号 浙ICP备19020472号 电话:400-1080-181 家用燃气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金属软管|燃气管|压接式涂塑碳钢管 如发布文章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