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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常识】燃气报警器的使用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7-04 07:41:07 | 浏览次数:

(1)燃气报警器不能在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的环境条件下使用,由燃气报警器的工作原理可知,该类催化燃烧型燃气报警器使用的检测元件是催化活性元件,检测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的浓度时,会烧坏燃气报警器内的检测元件,实际上该检测元件每工作一次就损耗一次。


(2)燃气报警器不能在含硫、砷、磷、硅、铅等元素的场所中使用,因为它们会使仪器中的检测元件中毒,导致仪器灵敏度下降,使用寿命缩短,严重的还会使仪器失效,如对含有上述元素化合物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应选用抗中毒性催化燃烧型燃气报警器。


(3)燃气报警器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工作电流(电压)的调整,调整后的工作电流、电压值应在仪器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以保证燃气报警器的正常工作,同时检测器(探头)为隔爆型防爆设备,不得在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


(4)燃气报警器使用前应科学地设定仪器报警值。一般情况下,燃气报警器显示的浓度范围是0%-100%LEL,LEL为爆炸下限,报警设定值一般在20%-30%LEL处,具有二级报警的仪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等于20%LEL,俗称“低报”,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等于40%LEL,俗称“高报”。


(5)特殊场地要注意燃气报警器的使用环境温度。对于安装于露天场所的燃气报警器,对仪器的使用温度要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在北方的冬季时行检测时,要看使用说明书上的温度指标,以确定环境温度是否在使用温度的范围内,以免造成由于超出使用温度范围而带来附加误差。


(6)燃气报警器在使用时应全天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安装使用单位应考虑设置备用不间断电源,保证在城区偶尔停电的情况下,燃气报警器仍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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