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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常识】加强公共燃气管网设施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9-12-05 09:07:04 | 浏览次数:

1、小区公用燃气管道上不要缠绕电线,因燃气管道为导电体,如果电线漏电将导致所有燃气管道带电,极易发生危险。

2、燃气管道及设施旁严禁堆放可燃物。进入冬季,生长在燃气设施上方或附近的枯草请及早清除,防止可燃气体意外着火发生火灾。严禁在燃气管道设施附近焚烧垃圾及燃放烟花爆竹等严重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发现后要立即制止。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4、在燃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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