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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小常识】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12 08:51:57 | 浏览次数: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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