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常识】我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发布时间:2020-03-12 08:51:57 | 浏览次数: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上一篇:【安全小常识】燃气安全“七准则” 下一篇:【安全小常识】春季使用管道天然气十大注意事项 |
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33102102331513 号 浙ICP备19020472号 电话:400-1080-181 家用燃气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金属软管|燃气管|压接式涂塑碳钢管 如发布文章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