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常识】对破坏公共管线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罚标准 |
发布时间:2020-09-19 08:22:22 | 浏览次数: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各施工单位在道路开工建设前,务必及时联系燃气管理单位,让专业人员到现场确定线位、千万不可心存侥幸,施工时因为不清楚管道位置挖断管线而造成燃气安全事故。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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